中国业余舞蹈竞技协会章程
                    (CADSA)
          
(1993年11月13日通过,199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业余舞蹈竞技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Amateur Dance Sport Association)
                 (缩写:CADS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我国业余国际标准舞爱好者、竞技选手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从事国际标准舞竞技活动的非赢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会是中国唯一取得国际舞蹈运动联合会(IDSF)和亚洲舞蹈运动联合会(ADSF)正式会员资格的国际性非会员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及一切热心本事业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各项国际标准舞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国际标准舞竞技水平,为促进我国国际标准舞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比赛
   1.国际性国际标准舞比赛。
   2.全国性国际标准舞比赛。
   3.协会所在地区的比赛及与各地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比赛。
   4.比赛规则按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二)
组织教学、考核
  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邀请国内外专家授课,培
训、考核竞技选手、教练、裁判、计分员等专业技术人才。
  (三)
学术研究
  收集、研究、编辑、出版国内外国际标准舞的信息、文字、音像资料和论著

  (四)对外交流
  积极参加国际会议,组团或派选手参加国际比赛。加强与港、澳、台及各国国际标准舞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业务指导
  积极指导与支持本会单位会员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国际标准舞、社交舞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受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
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
本会交办的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本会开展工作,筹集活动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言行有损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开会长工作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处理对外交流事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就本会工作给予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版)经1999年8月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