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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舞蹈运动联合会(IDSF)
INTERNATIONAL DANCE SPORT FEDERATION
章 程
序言:国际舞蹈运动联合会是在世界各国的舞蹈运动协会的基础上成立的,是世界舞蹈运动的国际性管理机构。国际舞蹈运动联合会(前身是ICAD)成立于1957年,其宗旨是负责管理一切国际性舞蹈比赛,以及采用国际舞蹈运动联合会竟赛规则举办的各种赛事的授权。每个会员国都有自己的舞蹈协会,每个会员组织的代表将参加国际舞蹈运动联合会大会,因为该会是管理一切舞蹈运动事务的合法机构。
第一条 总则
1、名称:国际舞蹈运动联合会(IDSF)。
2、目的:
①促进舞蹈运动国际化,并为使之成为奥运会正式项目而努力。
②给各个会员国提供标准竞赛规则,以便在他们举办的各类国际比赛中使用。
③协助各会员国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提出建议。
3、性质:IDSF是非政治性的、非盈利性的国际联盟组织。
4、注册地点:IDSF注册地点应由主席团确定。
第二条 财务年度
财务年度即公历年。
第三条 会员
会员分为以下几种:
1、正式会员:正式会员应为国家舞蹈竞技协会。一个国家只有一个组织可成为会员,只有IDSF主席团同意,方可有第二个组织加入,而主席团在做此决定前需和现有会员组织协商。
2、准会员:准会员应为一些其目的有利于IDSF宗旨并被IDSF大会通过的组织。准会员拥有投票选举的权利。
3、暂定会员:必须部分符合会员标准。暂定会员没有投票选举权,但有向大会反映情况的权利。暂定会员可以根据情况提名选手参加IDSF举办的所有比赛。
4、荣誉会员:是为国际舞蹈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主席团可以根据以上各类情况向大会提供名单。
5、同盟会员
第四条 入会
1、新会员资格申请须向秘书长提交申请表,以下项目必须申报:
①章程
②成员名单
③执行委员会名称、地址
④最近的经济状况。
如需要,该候选组织必须向主席团证明它没有和现在的IDSF某会员组织发生冲突或有敌意。
2、由主席团进行申请的批复工作,当申请被拒绝时请勿询及理由。被拒绝接纳的申请者有权向下届大会再次提出申请,直到有2/3以上代表通过时方能接纳。
3、所有会员都应得到新入会情况及会员变化情况的书面通知。
第五条 退会
会员可随时给秘书长致函提出退会。退会不影响该会员在当年中对IDSF应履行的财政义务。
第六条 争议
1、鉴于IDSF的国际性质,如在IDSF会员之间或会员与IDSF产生争执,将很难公平地解决,当事人应放弃诉诸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之权利。
2、该类争议应等待大会的裁决。
3、会员如果同意,可以将不能调解解决的争议提交设在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并保证服从裁决。
第七条 会费
1、根据IDSF多数会员通过的财务规定,会员按要求要交纳会费,这项财务规定随时可被大会修订。
2、如果会员拖延交纳会费,将不能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主席团成员的劳动都是义务的。
第八条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包括:
①大会;
②主席团;
③主席团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大会
1、大会由会员的代表和主席团组成,每个会员国可以派两名代表参加大会。
2、每个会员必须经过大会认可(书面文字),以便拥有法定的投票权,各协会的法定代表必须年满十八岁。
3、除指定投票人可以代表自己意愿外,不允许代人进行投票,除非他拥用符合法律手续的证明。
4、每个代表团在进行投票时,分配名额为两票。如某国的代表成员多于两名时,不允许投出票数超过两票。主席团成员只有一票可供选举。名誉成员可投一票。暂定会员无权投票。
5、每年举行大会亦为年会。
第十条 大会召集
1、大会秘书长负责召集大会。
2、大会时间及地点必须由大会组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前16周通知与会者。
3、在离大会召开的12周之前,秘书长需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组委会递交议程、议题,并附以简要背景材料。
第十一条 大会程序
1、大会将由主席、副主席或会议指定代表主持。
2、大会决议的有效票数必须达到(超过)总投票人数的1/4,否则,大会决议将被视为无效。
3、大会决议的通过必须在到会人数处半数以上情况方可生效;修改章程的决议要代表人数超过会员数的2/3;选举结果不计废票和无效投票。如果不投票,被视为弃权。
4、投票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除非1/3以上代表要求以秘密方式进行投票。
5、大会主席团根据第14条选出。
6、每次大会将有会议记录,必须有主席及主席团一位成员的签字,然后及时送到所有会员手中。
7、主席团需有2/3以上人员同意,才能把紧急决议递交大会。
第十二条 临时大会
1、临时大会的召开必须:
①由主席团做出决定同意;
②最少1/3以上会员团有必要的理由以书面形式申请
2、临时大会将遵循第10条规定。
3、临时大会享有和普通年会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邮寄式投票
个别情况下,主席团可能要求会员以书面形式提供意见,如不复信意味着弃权。它并不涉及修正章程。如收不到足够的回复,意味着这一提议作废。邮寄式投票如超过1/4以上应即算有效,复信等候期至少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主席团
1、主席团的构成:
主 席
副 主 席
秘 书 长
司 库
竞技指导
5-6名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将在主席团的指导下做各种工作。
2、主席团的选举由大会每三年进行一次秘密投票产生。
3、主席团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得票数最多的,如出现两人或多人票数相等情况,须重投票决定。如果票数仍一样,将由抽签产生。
4、只有舞协成员(各国舞协)方可被选入主席团。
5、如主席团任何职位出现空缺,主席团将可以指定一位人员出任空缺之职,直到下次大会召开。
第十五条 管理及代表制
1、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司库和竞技指导组成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章程的贯彻执行,以保障一切活动均在主席团的统一领导、监督下进行。
2、管理委员会可以代表IDSF。
3、秘书长全面负责办公室及活动安排,并服从主席的指导。
4、主席团有权任命各特殊部门主管,并在下届年会上给予确定。
第十六条 主席团工作
1、主席团以信函形式展开工作,主席团会议只有在出席人数超过一半以上时方有效;会议及旅行费用应尽可能从IDSF基金会中支出。
2、为使决议生效,主席团表决时应采取简单半数表决。当主席团票数参半,主席有权投决定性一票。所有决议应立即告知主席团成员。
第十七条 主席团的权力
1、如会员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接受两次提醒后仍未交会费,主席团有权中断该组织的会员资格。
2、主席团有权对那些违反章程和竞赛规则的会员或选手采取处理措施,在如下情况,主席团可以:
①惩诫会员
②取消选手参赛资格
③强令会员退会
④对个别人采取适量惩罚。
3、如会员反对主席团的决定,可上诉到下届大会,等候最后裁决。
4、对本章程未涉及的事务,主席团有权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财务
1、财务必须帐目清楚,收支平衡,以维持良性循环。
2、每次常务会议上须交清财务报表,应由IDSF审计通过。
3、每隔两次常务会议指定一名审计长。
第十九条 条例与规则
1、IDSF有如下的条例与规则:
①财务条例;
②竞赛规则;
③仲裁条例:
④电视、广告及赞助条例。
2、以上各条例和规则是IDSF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的修改需经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
3、条例与规则可根据章程第十三条进行修正,或根据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
第二十条 IDSF取消规定
1、IDSF宣布解散时,必须由2/3以上会员同意,并且由2/3以上代表参加的大会通过。如不能符合上述条件,则新的大会必须重新为此召集,届时是否解散视参加者多数意见而定,届时将不计参加者多少。
2、如果IDSF解散或名存实亡,它的财产将归属国际奥委会或其他国际性体育组织,会费将不退还会员。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IDSF办公语言为英语。
2、就任何其他文字版本的IDSF章程、规则及条例来说,英文版最具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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