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感是一种主观意识极重的,极抽象的感觉,而舞蹈是一种肢体线条及动感的美,通常舞蹈艺术很少用来相互比赛,而是以观摩的方式为之,因其先天即缺乏客观性,两支舞蹈之比较其优劣在那里?而其差距叉有多少?
国际标准舞自二十世纪初期即以比赛的方式来吸引群众,由於比赛的竞争,增加可看性并刺激舞技的提升,为了评分方式客观而发展出Skating Syster的计分法,这种计分法是公认相当客观的计分方式,然而各个裁判输入的资料若不客观,结果还是不客观。国际舞蹈运动总会(IDSF)有监於此,凡国际比赛,裁判人数应在九人以上,且每个国家只能派出一位裁判,裁判人数多且不同国籍,要连线操纵比赛结果的可能性较低,但是裁判是由主办国聘请,多少有人情压力,因此要完全客观公平,事实上也有困难。
IDSF的比赛,在初赛时怕选手多,有好手被刷下来而造成遗珠之憾,因此有落选赛制度(Re-dance)。预赛分组时,为了强弱平均分配易於比较筛选起见,采取混合编组,每一支舞出赛的选手都不同。决赛时入围的六对选手都要独跳片段,让裁判加深印象,这些都是很好的构想。
裁判员的资格方面,世界职业组织(WD&DSC)通常由主办单位聘请有名望的人士或退休的选手担任。IDSF则订有裁判资格考试制度,由各会员国提出够资格的人员,参加国际裁判讲习会,再经过考试後发给裁判证,通常有机会参加裁判讲习会的人,都会通过考试,但是有裁判证的人不见得有机会当裁判,看看历次的重要比赛,都是由各国的会长、秘书长之类的重要人士担任裁判。
舞蹈比赛的裁判工作看似容易其实很难,在短短两分钟之内,要判定场中十几选手的优劣,眼光要相当锐利,且脑筋的反应要快,否则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裁判员也须要训练,裁判员水准的高低不在他跳得好不好,也不在於职位的高低,而在於跟上时代的潮流,了解舞蹈的发展趋势,并有独到的眼光及见解,再加上公正不阿的性格,才是良好的裁判人才,所以裁判员也需要不断的进修。
很多比赛的主办单位,为了吸引更多的选手及人气,广邀裁判,中外皆然,而实力相当的选手名次有先後,几家欢乐几家愁,也是常情,了解舞蹈比赛的特性,既然踏入这个圈子,就要服从这种游戏规则,而裁判员应凭良知来判决,不要只看到名字就决定名次。 |